2021年4月27日,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对比2020年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以下几点变动。
一、露天矿的产能核增标准更加明晰
在煤矿核定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中,将露天矿的等级明确划分,400万t/a亿下的露天煤矿,以50万t/a为一档次,400万t/a以上的露天煤矿,以100万t/a为一档次。而非笼统的中小型和大型及特大型露天煤矿。在产能核增幅度上明确,400万t/a以下的露天煤矿以50万t/a为1级级差,400万t/a及以上的露天煤矿和1000万t/a及以上井工煤矿以100万t/a为1级级差。井下单班作业人数少于100人的矿井和全员工效100t/工以上的露天煤矿,核增幅度可再上浮1级级差。
二、不得核增生产能力以及核减煤矿的范围扩大
不得核增生产能力的煤矿中新增了(1)正在履行改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程序的、(2)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3)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半年内,发现其上级公司向煤矿下达超能力产量和经济指标,或拒不改正的”更改为“1 年内,发现其上级公司向煤矿下达超能力产量和经济指标的。”
“露天煤矿批复用地达不到3年接续要求,或采煤、剥离外包量超过40%的”更改为“露天煤矿批复用地达不到 3 年接续要求,采煤对外承包,或将剥离工程承包给 2 家(不含)以上施工单位的”。
“1年内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更改为“2年内因采场布局不合理、采掘接续紧张导致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三、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和确认流程时间缩短
修订稿中初审部门(煤矿上级企业)收到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审查并签署意见,连同煤矿申请资料,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或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改为30个工作日。
国家煤矿安监局或省级煤矿生产能力主管部门,收到经初审部门(煤矿上级企业)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后90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并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正式行文批复;因政策调整或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或核增的,要及时告知报送单位。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要及时抄送相关部门——改为60个工作日。
新增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收到经初审部门(煤矿上级企业)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和产能置换方案确认函后,45 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并完成审查确认工作,对符合要求的,正式行文批复;因政策调整或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或核增的,应及时告知报送单位。生产能力核定批复文件应及时抄送相关部门。
四、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的初审部门(煤矿上级企业)新增了省属煤矿企业所属煤矿由省属煤矿企业负责。
五、对于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的煤矿管理更加严格
除了在不得核增生产能力以及核减生产能力煤矿中将出现安全事故煤矿的时间年限拉长外,监督管理细则中,新增了近2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评估矿井生产能力是否符合实际。
易煤解读:
继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应急管理部4号令明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超能力生产以及手续不全生产等均属重大事故隐患,纳入刑法后,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将核定产能等细节进行了明确。
从具体细则的修改和删减来看,首先,产能核增细则的明确避免了政策调控期某些界限不明确产生的阻碍;其次,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查和确认流程时间大大缩短,有助于优质产能的释放也便于政策调控期的政策落地更加快捷高效。再者,针对近年来频繁出现的中大型煤矿事故,管理办法中加强了此类煤矿产能的管理,有助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意识的进一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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